正安公司注册商标需经历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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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安公司注册商标需经历的程序

作者:遵义捷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4-01-31 08:03:21

注册商标侵权时效,商标侵权案件是有诉讼时效的,任何人在发现自己的商标被侵权之后,若是在发现之后的两年之内不起诉,那么一旦时效届满,之后还想起诉,但是却不能说明为什么错过了诉讼时效,那么注册商标侵权时效是怎样的?

注册商标侵权的时效一般是两年,《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并没有对侵犯商标权的诉讼时效作明确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遵义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你知道吗?遵义商标注册不是100%成功的!注册商标就跟注册百度账号一样,百度账号不允许有相同的用户名。同样商标也是,相同的商标分类下,是不允许有相同的商标名称或者商标图片的。对于创业者而言,创业初期应该注重商标的保护。在注册商标的时候,应该知道什么原因导致商标注册失败。注册商标也需要对症下药,以便提高商标注册成功率,避免创业资金浪费,也避免浪费时间。

目前商标市场状况,我国商标注册量非常大,2017年上半年商标的申请量已经达到227万件,已经注册成功的商标是121万件。看到这里,有没有担心自己已经想好的商标已经被其他人抢险注册了呢?我国施行的是“谁先注册的商标,商标就归谁使用。”在后期,商标的申请难度应该还会提升,因为商标数量已经非常多,很难有不重合的商标。只要商标重合,那么铁定商标注册失败。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商标注册失败的呢?下面由公司注册小编为你整理:商标注册过程中,导致商标注册失败的主要因素有:

1.商标相同(你的商标和已注册某商标一样)

2.商标近似(你的商标和已注册某商标太像)

3.被异议(有人反对商标局给你注册成功)。

我们公司在很多新客户咨询遵义商标注册的时候,发现了普遍客户关心的问题就是,为什么商标注册要这么久的时间,14个月左右的时间,不能快一点注册好商标拿证吗,为什么商标注册要这么久的时间,非常能够理解这些客户的心声。商标注册为什么要这么久,我们可以从四个方面来为你解答。

一。商标注册是要进行实质审查,与其他工商注册不同,工商注册基本上是登记制度,不做实质审查,所以时间比较短。商标是全国通用的标志,没有地域性,全部都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进行注册,没有其他注册主管机构,商标局也在北京,其他地方也没有分支机构,这样是为了集合审查,避免出现各个地方审查不一的情况出现。

二。商标的审查工作量非常巨大,每年国家有一百多万件商标注册申请量,但是审查员也只有几百位而已,07年之前更少,才三百位,在08年增加二百多位,现在估计商标审查员在七百位左右,所以工作量巨大,确实需要时间的。

三。商标注册的时间,其实世界上都差不多的。我国07年以前商标注册的时间是3年左右,后来逐渐提速到现在的1年半左右。美国欧洲等一些发达国家,也是需要这么多的时间。商标注册最快的是香港地区,香港号称最有效率的城市,也要8个月的时间。所以总体来说,商标注册的时间都差不多的。

四。商标审查之后,有三个月的公告期,国家商标法规定,任何人可以以任何理由对任何一件在公告期的商标提出异议。所以在公告期被提出异议,又要延长一年,所以就有客户说为什么都二三年了,商标还没有注册好的原因。但是提异议的成本是一件注册商标费用的2倍,所以被提了异议,不必过多烦恼,那是因为你的商标有价值,所以人家才会提异议的。

综上所述,商标注册为什么要这么久,那是因为商标是实质审查,审查员的工作量巨大,况且商标注册时间外国国家也普遍如此,最后还有3个月公告期的不可控风险,延长注册期,相信你看了这篇文章,应该明白了吧。

任何国家的商标法,都不仅针对商品流通领域进行调整,也针对商品生产领域进行调整。商标权人不仅有权许可他人销售商标商品,更有权许可他人生产商标商品。许可他人生产商标商品的权利,是遵义商标注册的商标权人的基本权利,是许可收入的主要来源。任何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均不得在相同、类似商品的生产过程中,使用注册商标,即使是为他人加工生产。

去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中,最高人民法院曾发布过单纯生产领域中商标犯罪的刑事案例:被告人麦健兴未经ZIPPO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其经营的中山市东凤镇卡路金属制品厂加工ZIPPO打火机外壳等配件,并委托中山市小榄镇利良五金加工店在上述打火机配件上用激光印制ZIPPO等图文标识,后在其租赁的出租屋内将配件组装成成品并进行包装和存储。最终麦健兴被判决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这类案件明确说明,在我国,只要是未经商标权利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即使没有销售,只单纯生产,也构成商标侵权违法行为甚至犯罪行为,而不需要销售行为、出口行为的配合。三.在在商品上使用不是商标法的保护范围我国商标法第52条第1项规定禁止在相同、类似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仅是规定注册商标保护的商品范围,即商标保护仅限于相同、类似商品,不涉及不相同、不类似商品。

实际上,这是在划定侵权商品的类别,而不是规定商标法适用的范围。我国商标法第52条主文的规定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这里的规定才是商标法适用的范围,即无论是生产、销售、仓储、运输、邮寄、代理进出口、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未经商标权人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均构成商标侵权。

因此,将对侵权商品类别的技术性规定上升为商标法适用范围的规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四.加工承揽至少构成帮助侵权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第2款规定: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以上是我国有关商标帮助侵权、帮助犯罪,构成共同侵权、共同犯罪的有关规定。其中涉及多种商业行为,均可以产生有关合同,如以合同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以合同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代理进出口等。这些合同的共同特点是,均与商标商品的生产无关;均可以说仅是为生产产品而不是为商品,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代理进出口等服务;合同中提供劳务的一方均没有在自己的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但是仍然可以构成共同侵权、共同犯罪。

原因是在主观上,有知道或应当知道对方侵权的主观过错;在客观上,有提供帮助的实际行为。而这两点,在OEM合同中,同样存在。与保管、仓储、运输合同相比,加工承揽合同在提供劳务方面是相同的,劳务提供者都不是商标权人,但是只要知道或应当知道仓储、运输、保管、邮寄的是商标侵权产品,都构成帮助侵权、共同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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