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提高遵义商标注册成功率的5个小妙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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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提高遵义商标注册成功率的5个小妙招

作者:遵义捷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11-23 08:04:13

注册公司容易,但是,注册商标确实很难,因为商标被驳回的概率真的超高的!而且注册的时间还特别长。遵义商标注册是商标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那可怎么办呢?为了帮助大家在注册商标时提高注册的成功机率,小编给大家提供5个小妙招,以供大家参考。  

第一招:就是让组合的商标拆分来注册。因为常常组合的商标都是文字和图片共同的,如果把文字和图片分开申请,那么假如文字商标驳回,可能图片商标就能成功!如果是组合一起申请,一个驳回,整个就会被驳回了!  

第二招:拆分后的商标也要及时做好商标近似查询 商标拆分后,也要及时的查询近似的商标,做好一切的准备,才能减低被驳回的风险,提高商标注册的成功机率(指物体在单位时间内所做的功的多少),才不至于浪费时间,浪费金钱,还浪费人力物力等。商标注册是确定商标专用权的基本准则,不同的注册原则的选择,是各国立法者在这一个问题中对法律的确定性和法律的公正性二者关系进行权衡的结果。  

第三招:当然是给商标取个特别的好名。一个好的名字决定着注册商标的成功机率(指物体在单位时间内所做的功的多少)!你懂的,商标大国的国家,往往就卡在了名称这里,一个被注册过,两个也被注册过,三个还是被注册.所有第三招,就是取个号商标名称。  

第四招:商标类别那么多,一定要谨慎选择商标的类别 商标类别有45类,所以在注册的时候,要慎重的选择商标的类别,首先就要选择公司产品本身所属的类别,当然还考虑其他相关领域的类别。商标注册是确定商标专用权的基本准则,不同的注册原则的选择,是各国立法者在这一个问题中对法律的确定性和法律的公正性二者关系进行权衡的结果。

第五招:最后一招就是要及时驳回复审 商标驳回可谓是商标注册过程中常见的,所以当你的商标注册被驳回时,赶紧的申请复审,一般在收到商标局驳回申请通知书15天之内,提出驳回复审这就有可能让被驳回的商标起死回生!

提出申请前,要认真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了解程序,打出提前量,别等到用的时候才动手提交申请前,应确定自己的商标是否与别人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是否违反《商标法》的条款应本着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来申请商标应当提前办理相对全面的注册申请如要出口商品,对可能出口的相应国家也要申请商标保护申请注册商标,除了依托商标代理机构外,企业也应当具备一定的商标战略意识。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相关负责人建议,企业在申请注册商标前应做好六个方面的准备。

一是企业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前,要认真了解《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其它与商标有关的法律法规,了解商标注册、商标保护等方面的规定,不侵犯别人的商标专用权。

二是事先了解商标申请的程序,对商标核准时间要有心理预期,别等到用的时候才动手。商标专用权作为法律概念,保护的是商标所有人的权利,确立商标专用权需要一定的时间来履行法律程序,所以不能做到立即申请立即批准,因此早做打算才不会出现问题。

三是企业在提交申请前,应先到中国商标网上查询自己的商标是否与别人的商标相同或近似,自己没有把握的最好不要报,否则报了后不能核准注册,就浪费了很多时间。进行商标查询时,企业要注意确认商标注册在哪一类商品和服务上。举例来说,生活中常用的商品手套,在进行商标注册申请时,可能属于以下几个类别:作为服装、起保暖作用的手套属于第25类,作为防事故用的工业用手套属于第9类,医用手套属于第10类,而作为家用擦洗用具的家务手套属于第21类,如果是洗涤用手套则属于第24类。

四是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商业道德来申请商标,尤其不能恶意抢注。假如看到别人的商标有些名气,就存在侥幸心理,想搭便车,结果到时被驳回就会造成相当的损失。

五是应当提前办理相对全面的申请,要事先估算可能在哪些类别中需要保护并提前申请注册,否则万一想扩大生产经营范围,再重新申报的话,又要等好长时间。

六是企业如果要出口商品,不仅应当在国内得到商标保护,对可能出口的相应国家也要申请进行商标保护。1983年以来,我国先后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议定书》等一系列与商标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为我国企业开辟了在国外取得商标保护的便利途径。企业在进行商品出口前,应当学会利用这些国际条约提供的途径进行国际商标注册保护。

注册不当导致商标被撤销的理由主要有两大类:

第一,不符合合法性、 显著性和非功能性的绝对禁止注册理由,即《商标法》第41条第1款所规定 的情况;

第二,可能损害在先的商标专用权或者其他在先权利的情况,即《商标法》第42条第2款和第3款所规定的情况,通常称之为相对禁止注册理由。

不符合合法性、显著性和非功能性的情况。《商标法》第41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损害在先的商标专用权或者其他在先权利的情况。例如,在先权利人没有注意到商标初审公告,没能在规定的二个月期限内提出异议,导致可能损害自己在先权利的商标被核准注册。这时,在先权利人就可以启动注册 不当撤销程序,请求撤销注册商标;同样的情况也会出现在商标局初审的过程中,审查员可能会因为一时疏忽,或者由于对某一行业的情况不能完全掌握,使得本来不具备显著性的某一商标通过了初步审定,并最终注册为商标。

对于这种情况,商标局有权启动注册不当撤销程序,撤销注册商标。其他人也可以据此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启动注册不当撤销程序,撤销该注册商标。此外,在申请注册时,是具备显著性的,但是随着其在市场上的销售和公众的逐步接受,出现了显著性退化的情况,这样的商标,当然也是应当被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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